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湛霞法执字第426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梅。
被执行人苏华勇,曾用名苏妃二。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犯抢劫罪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湛霞法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苏华勇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6140.43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向房管、国土、银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湛霞法执字第4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