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林文生,曾用名林盘。
被执行人吴南明。
被执行人陈伟梅,女,成年,吴南明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吴南明、陈伟梅确认欠到申请执行人林文生的借款78万元人民币,分期期付清:于2013年6月30日前共同清偿借款40万元人民币,余款38万元人民币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共同清偿给申请执行人林文生。申请执行人林文生放弃借款利息的请求。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清偿完毕借款为由,于2014年3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湛霞法执字第4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