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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字第45号
发布时间:2014-06-24 15:2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林文生,曾用名林盘。

被执行人吴南明。

被执行人陈伟梅,女,成年,吴南明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吴南明、陈伟梅确认欠到申请执行人林文生的借款78万元人民币,分期期付清:于2013年6月30日前共同清偿借款40万元人民币,余款38万元人民币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共同清偿给申请执行人林文生。申请执行人林文生放弃借款利息的请求。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清偿完毕借款为由,于2014年3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湛霞法执字第4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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