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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字第49-2号
发布时间:2014-06-24 15:3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49-2号

申请执行人黄越。

被执行人潘中。

本案在执行期间,本院分别作出〔2014〕湛霞法执字第49号、49-1号执行裁定,先后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潘中所有的粤GPW096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债务已清偿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潘中所有的粤GPW096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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