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49-2号
申请执行人黄越。
被执行人潘中。
本案在执行期间,本院分别作出〔2014〕湛霞法执字第49号、49-1号执行裁定,先后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潘中所有的粤GPW096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债务已清偿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潘中所有的粤GPW096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