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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96号
发布时间:2014-06-24 15:4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96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钦,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相恋后,于2010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前于20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梁某甲。原、被告属于奉子成婚,婚前感情基础差,在婚后不能进一步培养起双方的感情。在日常生活中,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原告不仅与被告一起共同经营湛江市霞山区永日沃派橱柜门厂,还要照顾被告和儿子的生活起居,但被告极少理会原告和儿子,对儿子的生活、学习等不闻不问,两人经常争吵。原告自2013年下半年起与被告分居,双方矛盾不可缓和,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所述不是事实,双方婚前于20XX年共同生育了儿子梁某甲,如果没有感情,2010年双方是不可能结婚的。家庭生活中小打小闹很正常,双方通过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故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7日自行认识后相恋,于20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梁某甲,于2010年2月23日登记结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于2014年2月17日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庭审前,原告为防止被告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查封被告梁某名下的夫妻财产湛江市霞山区永日沃派橱柜门厂和冻结被告名下的某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经审查,本院于申请当日裁定准许原告的保全申请,查封了被告梁某名下的夫妻财产湛江市霞山区XX厂,并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

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从认识开始一直有矛盾,被告对原告及儿子不管不顾,双方于2013年6月份开始有较大的争吵,进而开始分居。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原、被告起诉离婚前一直在一起居住,原告自2014年2月17日起诉后才与被告分开的,这个不属于分居,而是属于夫妻闹矛盾。经本院法庭调解,双方对离婚事宜无法协商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结婚并生育一男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被告对婚姻破裂有过错,但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目前主要是缺乏相互信任、相互沟通致产生夫妻矛盾。现因原、被告对离婚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尚存在和好可能。因此,从社会和谐和家庭完整角度考虑,本院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的离婚诉求,目前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荣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嘉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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