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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22号
发布时间:2014-06-24 16:0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22号

原告某文化馆,

委托代理人,湛江市霞山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文化馆诉被告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文化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王 金     

                             审  判  员  黄    毅

审  判  员  蔡    华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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