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22号
原告某文化馆,
委托代理人,湛江市霞山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文化馆诉被告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文化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王 金
审 判 员 黄 毅
审 判 员 蔡 华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