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湛霞法执字第321号
申请执行人欧阳天瑞。
被执行人葛万福。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443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葛万福所有的位于霞山区友谊路14号3幢301房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葛万福所有的位于霞山区友谊路14号3幢301房(建筑面积:91.69平方米、房屋证号:5337043),所得款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陈 驿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