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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霞法执字第321号
发布时间:2014-06-24 16:1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湛霞法执字第321号

申请执行人欧阳天瑞。

被执行人葛万福。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443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葛万福所有的位于霞山区友谊路14号3幢301房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葛万福所有的位于霞山区友谊路14号3幢301房(建筑面积:91.69平方米、房屋证号:5337043),所得款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陈      驿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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