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湛霞法执字第434号
申请执行人戚骏。
被执行人陈鹤翔。
被执行人湛江市明远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鹤翔。
申请执行人戚骏与被执行人陈鹤翔、湛江市明远货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霞法民三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限被执行人陈鹤翔、湛江市明远货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62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戚骏。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戚骏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请求自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湛霞法执字第4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