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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霞法执字第301号
发布时间:2014-06-24 16:16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湛霞法执字第301号

 

申请执行人谭嘉辉。

申请执行人李虎根。

申请执行人谭嘉辉与被执行人李虎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2012]霞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湛中法民一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赔偿款30407元,受理费1700元,保全费300元,司法鉴定费832元,总计3323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支付6000元, 2014年1月至8月,每月向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支付3000元,9月支付3239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在执行期限内暂无法执结,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湛霞法执字第301号终结本次执行。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O一三年 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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