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湛霞法执字第301号
申请执行人谭嘉辉。
申请执行人李虎根。
申请执行人谭嘉辉与被执行人李虎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2012]霞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湛中法民一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赔偿款30407元,受理费1700元,保全费300元,司法鉴定费832元,总计3323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支付6000元, 2014年1月至8月,每月向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支付3000元,9月支付3239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在执行期限内暂无法执结,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湛霞法执字第301号终结本次执行。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O一三年 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