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湛霞法执字第268-1号
申请执行人唐秀希。
被执行人陈金斌。
被执行人吕玉娟。
申请执行人唐秀希与被执行人陈金斌、吕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霞民三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金斌、吕玉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唐秀希。因被执行人陈金斌、吕玉娟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唐秀希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金斌、吕玉娟均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向俩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至今仍不履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金斌所有的粤G96565号丰田牌小车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处置。此外,经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湛江市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查封被执行人的汽车未能扣押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湛霞法执字第2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