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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霞法执字第268-1号
发布时间:2014-06-24 16:1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湛霞法执字第268-1号

申请执行人唐秀希。

被执行人陈金斌。

被执行人吕玉娟。

申请执行人唐秀希与被执行人陈金斌、吕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霞民三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金斌、吕玉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唐秀希。因被执行人陈金斌、吕玉娟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唐秀希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金斌、吕玉娟均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向俩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至今仍不履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金斌所有的粤G96565号丰田牌小车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处置。此外,经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湛江市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查封被执行人的汽车未能扣押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湛霞法执字第2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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