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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霞法执字第389-2号
发布时间:2014-06-24 16:2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湛霞法执字第389-2号

 

申请执行人张兆余。

被执行人叶菲。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霞民三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叶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47485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张兆余。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2013年12月23日,依法作出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叶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坎支行新华支行账号2015022201020048719的存款人民币800元。经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管所及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与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湛霞法执字第3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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