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湛霞法执字第261号
申请执行人黄柱荣。
被执行人袁炎保。
申请执行人黄柱荣与被执行人袁炎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霞民三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黄柱荣同意袁炎保分期偿还借款及利息共150120元,定于2011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150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25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30000元;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30000元;余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定于2013年6月30日全部还清。现申请执行人黄柱荣申请执行袁炎保于2012年6月30日及之后到期给付的款项共计110120元,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袁炎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不履行。经向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湛霞法执字第2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条件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辉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