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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803民初712号
发布时间:2018-09-20 16:0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鹏、张鲲

本院受理原告林继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鹏、张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继玉借款本金160000元及支付从2017年8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172元,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张鹏、张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5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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