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小方:
本院受理原告马景文诉郑既善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600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郑既善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致当事人的信、公正司法监督调查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8日。开庭时间定于2015年9月15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