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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41号
发布时间:2015-08-08 10:3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图强商铺租赁有限公司、黄日统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保群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湛江市霞山区图强商铺租赁有限公司、黄日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湛江市保群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图强商铺租赁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2日签订的《国贸新天地B区(金茂大厦)商场租赁合同》。二、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图强商铺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将涉案租赁物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4号金贸大厦(国贸新天地B区)1至3楼商场(共2517.31)交还给原告湛江市保群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图强商铺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给原告湛江市保群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2月13日至2015年2月12日的尚欠租金1460039.80元(2015年2月13日之后的租金均按合同约定的月租金计付至涉案租赁物交还给原告之日止),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滞纳金(以每月应缴租金的实际拖欠时间计至租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图强商铺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原告湛江市保群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不应退还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图强商铺租赁有限公司保证金325200元。五、被告黄日统对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图强商铺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日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湛江市霞山区图强商铺租赁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湛江市保群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896.06元,由原告保群公司负担12130.06元,被告图强公司负担24766元(在履行本判决第三项义务时径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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