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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8号
发布时间:2015-08-08 10:3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刘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李芳诉被告湛江市中联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湛江市中联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原告李芳退还30971元如果被告湛江市中联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1.25元,由原告负担561.25元,被告负担620元(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径付给原告)。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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