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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50号
发布时间:2015-07-09 15:4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湛江市国泰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坎坡村经济联合社、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坎坡村民委员会诉你及湛江市国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1、请求法院将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19号国泰大厦的使用权、经营权判归原告所有。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168万元土地承租金。)、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致当事人的信、公正司法监督调查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8日。开庭时间定于2015年8月10日下午3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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