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海鹰:
本院受理原告戚科、戚顺诉你及张遵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15年3月23日下午3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