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湛江市科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钟卓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宝水产有限公司诉你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钟卓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宝水产有限公司与湛江市科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变价分割座落于湛江市人民大道和录塘路交叉口26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湛国用字第14974-030501146号),由原告钟卓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宝水产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所取得的价款分得37.98%的款项(剩下的62.02%款项归被告湛江市科伦有限公司所得)。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11704元,被告负担1909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