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忠莲:
本院受理原告何日轩与被告杨忠莲、黄海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杨忠莲、黄海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88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何日轩。案件受理费4060元,财产保全费1460元,合计5520元,由被告杨忠莲、黄海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