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庞丽、陈伟春、湛江市晴朗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王丽雯、庞丽、陈伟春、陈伟华、湛江市晴朗贸易有限公司纠纷系列案件,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803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被告王丽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