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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霞法执字第254号
发布时间:2014-08-21 15:18   来源:未知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湛霞法执字第254号

申请执行人杨伟才。

被执行人敖平。

被执行人全劲。

 

申请执行人杨伟才与被执行人敖平、全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作出的[2012] 霞民三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敖平、全劲应在2013年7月2日前给申请执行人杨伟才还清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根据权利人杨伟才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6日以“双方在协商处理中”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湛霞法执字第2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 员    李 辉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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