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湛霞法执字第254号
申请执行人杨伟才。
被执行人敖平。
被执行人全劲。
申请执行人杨伟才与被执行人敖平、全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作出的[2012] 霞民三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敖平、全劲应在2013年7月2日前给申请执行人杨伟才还清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根据权利人杨伟才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6日以“双方在协商处理中”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湛霞法执字第2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 员 李 辉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