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全水娣。
被执行人郑会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社坛路3号东新花园10号地D25号系被执行人郑会有及共有人庞华明所有。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会有及共有人庞华明所有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社坛路3号东新花园10号地D25号[湛国用(2001)字第002号]。
二、在查封期间,该土地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出租、转让、抵押、赠予等,不得对被查封的土地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