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湛霞法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区维治。
申请执行人梁学清。
申请执行人农英月。
申请执行人区莹莹。
申请执行人区子华。
申请执行人区金莹。
被执行人李少千。
申请执行人区维治、梁学清、农英月、区莹莹、区子华、区金莹与被执行人李少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09]霞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作出(2011)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李少千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区维治、梁学清、农英月、区莹莹、区子华、区金莹付清赔款167928.75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并负担本案受理费3328元(原告负担419元,共计3747元)。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向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霞法执字第1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汝 贤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徐 振 邦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辉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