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 湛霞法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秦玉屏。
被执行人洪志荣。
申请执行人秦玉屏与被执行人洪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2012]霞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洪志荣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秦玉屏清偿货款51925.00元及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洪志荣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 湛霞法执字第2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汝 贤
审 判 员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辉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