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审判文书 > 正文详情
(2013)湛霞法执字第202号
发布时间:2014-08-27 16:01   来源:未知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 湛霞法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秦玉屏。

被执行人洪志荣。


申请执行人秦玉屏与被执行人洪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2012]霞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洪志荣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秦玉屏清偿货款51925.00元及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洪志荣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 湛霞法执字第2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汝 贤

审 判 员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辉 华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