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03民初1379号
劳连强、韩金彪:
本院受理原告黎耀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13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黎耀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242元,减半收取计2621元,由原告黎耀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