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景文、陈丽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雄与你们及芦阳保、湛江西翼港口服务公司、湛江西翼港口服务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803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们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473216.18元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