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03民初1800号
湛江市万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南德诉你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退还原告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180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