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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803民初1800号
发布时间:2018-12-05 10:1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03民初1800号   

湛江市万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南德诉你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退还原告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180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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