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03民初1947号
许华文: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7月9日计至还清借款时止)。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19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0日15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