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03民初1956号
吕群凤、谢开华:
本院受理原告郑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你们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26日的利息为9600元,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195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日10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