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樊水娟:
本院受理原告林亿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36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樊水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亿恒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