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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803民初794号
发布时间:2018-12-05 10:1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琼:

本院受理原告李冠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79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冠桦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冠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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