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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803民初947号
发布时间:2018-12-05 10:1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译: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94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华春借款本金51000元及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杨译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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