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803民初2088号
刘凤连:
本院受理原告黎洪伋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17)粤0803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周顺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洪伋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30281.7元;二、驳回原告黎洪伋对被告刘凤连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黎洪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95元,由被告周顺兴负担2736.9元,由原告黎洪伋负担458.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按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