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03民初728号
郑日锋、谢美君:
本院受理原告钱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18)粤080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郑日锋、谢美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衍偿还借款本金139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每月利息1500元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钱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郑日锋、谢美君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按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