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03民初901号
潘康日:
本院受理原告邱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18)粤080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潘康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志军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5年1月21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4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分别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64元,由被告潘康日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按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