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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803民初1778号
发布时间:2018-12-11 10:32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18)粤0803民初1778号   

龚代莉: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龚代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17年9月2日起月利率2%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吴志勤;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被告龚代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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