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03民初1916号
王秀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周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王秀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李周强;二、驳回原告李周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王秀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