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03民初900号
易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邱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18)粤0803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易晓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志军偿还借款894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35元,由被告易晓明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按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