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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803民初983号
发布时间:2018-12-11 10:3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03民初983号

李华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友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18)粤080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李华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友华偿还借款90000元、违约金及其他费用16200元、利息(其中,40000元借款自2017年8月12日起;50000元借款自2017年10月31日起,均按年利率6%分别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39.64元,由被告李华强负担2309.86元,由原告陈友华负担2229.7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按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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