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03民初984号
梁锦铭:
本院受理原告陈友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18)粤080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梁锦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友华偿还借款30000元、违约金及其他费用5400元、利息(其中,20000元借款自2017年6月10日起;10000元借款自2017年6月12日起,均按年利率6%分别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6.67元,由被告梁锦铭负担833.56元,由原告陈友华负担973.1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按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