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967号
陈耀辉、黄正超:
本院受理原告肖仁喜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返还押金9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96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15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