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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03执异64号
发布时间:2019-06-06 09:5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执异64号

冯军、湛江市霞山区津味包子店:

本院受理申请人林秀葵与你们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803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冯军作为(2015)湛霞法执字第30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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