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执异64号
冯军、湛江市霞山区津味包子店:
本院受理申请人林秀葵与你们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803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冯军作为(2015)湛霞法执字第30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