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婉丹、劳锦涛:
本院受理原告洪小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15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婉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小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劳锦涛对被告王婉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劳锦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王婉丹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40元,由被告王婉丹、劳锦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