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东生:
本院受理原告茹云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令你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茹云菲借款本金3万元和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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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