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999号
叶美金、吴妃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叶美金与原告签订的《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立即到期。叶美金偿还按分期付款合同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的贷款本金(暂计至2019年4月15日为64446.73元)和相关息费。吴妃琴对叶美金应付的贷款本金和息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叶美金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99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11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