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996号
张桂益、祝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张桂益与原告签订的《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立即到期。张桂益偿还按分期付款合同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的贷款本金和相关息费。祝勋对张桂益应付的贷款本金和息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张桂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9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1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