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993号
陈建春、陈明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陈建春与原告签订的《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立即到期。陈建春偿还按分期付款合同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的贷款本金和相关息费。陈明荣对陈建春应付的贷款本金和息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陈建春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9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1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