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偿还拖欠的货款6493元、支付从2014年12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13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0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寄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7-2号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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