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43号
庞继奖、沈仕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妍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庞继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96646元及支付利息(从2019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杨妍;二、驳回原告杨妍请求被告沈仕华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6.15元,案件保全费1020元,合计3236.15元由被告庞继奖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