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1546号
李道远:
本院受理原告徐观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你偿还欠款1233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诉讼费用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15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